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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特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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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夫兩度結離婚 見小三「鳩佔鵲巢」仍提告
大陸女子「小秋」與台灣郎結婚後,經常返回大陸娘家,丈夫「阿雄」趁機結交小三「小春」,「小秋」返台發現丈夫與小三共處一室,「小春」辯稱「將私人物品與小狗暫放阿雄家裡,當晚去他家幫小狗洗澡」,二審法官不採信,依妨害家庭罪將「小春」判刑6月,不得上訴。「小春」否認犯行,辯稱「當時是因為我的家大翻修,私人物品與小狗我暫放他家裡,案發當晚是去他家幫小狗洗澡;我不知道他是有配偶之人;第一次警詢所述是為了氣他的妻子,沒有跟他去汽車旅館,沒有跟他發生性關係」。. } }); } 合議庭查出,「小秋」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回大陸娘家,於106年2月18日深夜返台回家時,發現「小春」穿著居家服與丈夫「阿雄」一起坐在客廳沙發上看電視。 法官認為,「小春」的衣物、衛生棉、內衣褲等屬極私密之物熱賣商品優惠網站品,應置放在平時居住宿舍,以便利使用,而無寄放「阿雄」住處必要,且當時已時值夜深人靜之際,被兩人孤男寡女同處一室,且僅穿著居家服,顯然是「阿雄」利用妻子不在台灣之機會,讓「小春」前來住處同住。判決書指出,「阿雄」與「小秋」98年3月2日結婚,於103年9月2日離婚,隨即於同年月12日再度結婚,又於106年9月11日離婚。106年初,「阿雄」在理容KTV認識「小春」,兩人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,於106年1月中旬某日,一同投宿中市摩鐵。又於106年2月4日前後,在中市他的住處,發生性關係。經「小秋」提起告訴。法官審理時,「小春」辯稱「當時是因為我的家大翻修,私人物品與小狗我暫放阿雄家裡,案發當晚是去阿雄家幫小狗洗澡」;「阿雄」辯稱「小月的小狗案發前一、二個月寄放在我那,她會來看小狗;沒有跟她去汽車旅館,沒有跟她發生性關係」。法官審酌,當時時值夜深人靜之際,兩人孤男寡女同處一室,且「小春」的內衣褲、衛生棉等私密物品放在「阿雄」住處,顯然是他利用妻子不在台灣機會,讓小三前來其住處同住。足認兩人關係不正常,已超過任何朋友分際,遂將「阿雄」判刑5月、判「小春」6月。「小春」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駁回,全案確定。大陸女子「小秋」與台灣郎結婚後,經常返回大陸娘家,丈夫「阿雄」趁機結交小三「小春」,「小秋」返台發現丈夫與小春共處一室提告,二審將「小春」判刑6月。圖/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為肉殺狗違法 南韓法院替禁食狗肉鋪路
法新社報導,南韓一處法院先前判決為肉殺狗屬於非法行為,對此動保人士今天(21日)表示,法庭這項決定將可為禁食狗肉鋪路。
長期以來,狗肉在南韓一直是種食材,據信每年約有100萬隻狗落入人類腹中。
不過,南韓人已愈來愈認同狗兒是人類最好的朋友,而不是家畜,食用狗肉的情況變得愈來愈少。在年輕世代眼中,吃狗肉現在變成某種禁忌,動保人士施加的壓力也日益增加。
即便如此,狗肉至今仍屬於法律灰色地帶。在今年初的平昌冬季奧運(Pyeongchang Olumpics)等國際活動之前,南韓當局雖未祭出特定禁狗肉令,仍透過衛生規範與動物保護法,來禁止殘忍屠宰手段,藉此打擊狗肉農場與餐廳。
動保團體Care去年投訴富川(Bucheon)一家狗肉農場的經營者,指控他「無適當理由殺害動物」,以及違反建築與衛生規範,檢方隨後將這名經營者起訴。
這名經營者現已遭富川市法院定罪。法院除判決不能把肉品消費當作殺狗的合法理由,並祭出300萬韓元(2,700美元)的罰款。被告放棄上訴權利。
這項判決雖在今年4月就已作成,但直到本周細節才曝光。動保團體Care的律師金庚銀(Kim Kyung-eun,音譯)對於這項判決表示歡迎,她告訴法新社,「本案深具意義,這是第一次有法院判決為肉殺狗本身即是非法行為。」
金庚銀說,這項先例「為完全禁止消費狗肉鋪路」,Care計畫投訴「更多」狗肉業者。
另一方面,執政黨「共同民主黨」(Democratic Party)一名議員也已向國會提案禁止消費狗肉。不過,富川市法院這項判決也引起業者憤怒抗議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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